不予受理的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内容;
没有明确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理由与请求;
属于经营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
已进入监察机关、卫生健康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已立案、尚未结案或已作出处理决定的;
涉及信访、纪检监察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
企业已就投诉事项向其他政府投诉平台反映且已受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受理;
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以下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还有,纪检监察机关对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随时间和法律的变化而变化,具体情况需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例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