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