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或者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或者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例如,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适用于5-10级伤残,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样适用于5-10级伤残,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这些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分为三个层次:完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还可能包括工伤预防和认定调查费等。
这些赔偿项目涵盖了工伤职工在治疗、康复、生活以及伤残后的各个方面,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和医疗照顾。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