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互换的有效期,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期限应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在互换土地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应当无权单方面主张换回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土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期限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但将土地互换适用合同法第232条处理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如果双方未约定互换期限,且符合农村习俗,可以视为永久性互换。
如果双方在实际履行中按照互换后的土地状况进行耕种、管理等实际使用行为,且周边村民也都知晓并认可这一互换事实,那么法院有可能会认定互换行为是有效的,即使没有书面协议。
综上所述, 如果双方未约定互换期限,且实际履行情况表明双方均认可互换行为,则互换关系可以视为永久性互换,即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政策和法院的实际判断。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