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计费依据: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
费率: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按月、按季或按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期限相同,实行按月、按季或按次缴纳。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的基本情况认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同时一并认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同时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期:每月初15日或每季初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可关注厦门税务公众号等获取相关信息。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
缴费人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进行申报缴纳,也可到各区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