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以下是可以免税的工资收入项目: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其他免税补贴和津贴。
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保险赔款收入。
军人转业、复员、退役时获得的费用。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上述费用。
依照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批准免税的所得。
将军、部分文职人员、残疾人士等可以享受法定免税待遇。
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享受每月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费。
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