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 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
3. 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 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5. 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6.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此外,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等8类重大事项,也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通常情况下,普通、简单且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可以依法独立决定起诉。重大、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承办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意见不合等情况下,案件一般要经检委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