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强制补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取强制交纳的方式,确保更多人参与医疗保险,实现公平共享保障的目的。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需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如果缴费年限不足,个人需要补缴以前欠缴的医保费用,以确保在退休时能够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旨在减轻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在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医疗保险具有普惠性和互助性,即使已经患病的人员也可以参加医保,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集聚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防止因病致贫的情况发生。
为了确保医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缴费率,一些地方会采取排名、约谈、扣工资等措施,使得基层干部在医保催缴方面面临较大压力。这也促使更多人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
综上所述,医保强制补交是为了确保公民在面临疾病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同时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