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佩戴国徽(法徽)的规范如下:
法徽应别在衬衫左衣袋正上方,法徽下缘与衣袋上线齐平。
法徽应佩戴在红色前襟4颗金黄色领扣的正上方。
佩戴大法徽时,应配戴在西服左上口袋的正上方。
佩戴小法徽时,应配戴在西服左驳领的正上方。
大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小法徽佩戴在春秋服、冬服的胸袋上沿处或防寒服的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
在非审判活动时如需佩戴徽章,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作出有关规定。
穿着审判制服时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总结:
夏季短袖制服:别在衬衫左衣袋正上方。
法官袍:佩戴在红色前襟4颗金黄色领扣的正上方。
法官服(西服):大法徽佩戴在西服左上口袋正上方,小法徽佩戴在西服左驳领正上方。
审判制服:大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小法徽佩戴在春秋服、冬服的胸袋上沿或防寒服的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
非审判场合:需经批准。
其他服装: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法官在各类场合都能以端正、严谨的方式佩戴法徽,体现其职业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