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彩礼的返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返还情形和参考条款:
彩礼应当全额返还。
彩礼也应当全额返还。
彩礼可以酌情返还,具体数额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而定。
恋爱期间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赠与,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
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建议
协商解决:首先应尝试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彩礼返还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收集证据:如果协商无果,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彩礼支付凭证、共同生活证明、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使用。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请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彩礼返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