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辞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党员要求工作调动或辞职时,必须向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同时向党组织报告,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如果党员坚持工作调动或辞职,而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同意,党员可向仲裁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党员在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果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将给予相应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也将给予相应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决策严重失误、在抗灾救灾等方面严重失职等。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党委(党组)将辞职申请及决定报上级党委(党组)和任免机关备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员在辞职过程中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因个人行为给党的事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