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分配主体一般是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分配权利主体。
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没有第一顺序的,可以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当均等分配,但应适当照顾老弱病残及妇女的权益。
考虑到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对受害人的依赖程度、近亲属之间的密切关系等因素,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如果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约百分之十左右;如果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可以多分一些,约百分之二十左右。
对于受害家庭付出较多的近亲属,可以倾向性分配,兼顾公平。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如果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债权人不能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因为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
赔偿义务人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首先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家庭成员内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