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是《食品安全法》和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预包装食品强制标示的内容,是大家比较熟知的标签标示内容。然而,在实际食品流通过程中,因生产日期标示不符合要求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中食安信汇总了现行法规标准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要求,包括定义、标示位置、标示顺序、几种特殊情形的标示及相关罚则等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定义
生产日期也叫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二、标示位置
在实际生产操作过程中,生产日期通常采用喷码等方式进行标示。虽然GB 7718要求强制标示内容字号不得小于1.8mm,但由于喷码油墨及包材自身特性等原因,提示大家在保证字号大小的同时,应确保生产日期能够清晰显示,容易识别。
如果生产日期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明确具体位置。如:可标示为“生产日期见瓶口喷码”、“生产日期见包装底部喷码”等。该要求也有利于消费者快速找到日期标识,尤其是包装较大的产品。
三、标示顺序
生产日期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采用其他顺序的,需要在标签上明确标示顺序,如:生产日期(月/日/年)。日期之间可以自愿选择分隔符(如空格、斜线、连字符、句号等)进行分隔。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也可标示2位数字;月和日应标示2位数字。按照以上要求,列举如下3个示例供大家参考:
1)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7日;
2)生产日期:20230402;
3)生产日期(月/日/年):04/11/2023
四、其他标示要求
1.生产日期不能在完整的产品标签上另行加贴,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或者任意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企业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整体加贴产品标签的方式来实现生产日期的修订,比如将包装信息版面的所有信息全部覆盖加贴。但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例外,这两大类食品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加贴。
2. 进口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食品的生产日期标示——由于国内外法规的差异,有些进口预包装食品可能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只标示了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这两个日期推算出生产日期,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标示在产品标签上。
3. 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标示——《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第二条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
4. 含多件独立预包装食品的礼盒的生产日期标示——当礼盒为预包装食品,且内含不同生产日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如果礼盒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清晰地识别礼盒内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则可不在礼盒上标示生产日期。否则,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标示:
1) 选择标示礼盒内生产日期最早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
2) 标示礼盒形成的日期;
3) 在礼盒上逐一标示礼盒内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
五、关于生产日期的罚则
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日期标示最常见的违规情形为篡改或虚构生产日期,以达到延长保质期的目的。篡改或虚构生产日期都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要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日期是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内容,务必清晰、真实、准确。生产经营企业莫要为了一时的利益以身犯险,毕竟生产日期的违规操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与保质期的到期时间密切相关,而后者又与食品安全紧密相连。从《食品安全法》上看,关系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罚则很全面,惩罚力度也很大。因此,合规标示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