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或实际履行,是指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律强制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方式,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不同,它以违约为前提,并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继续履行可以是要求违约方支付价款、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成果等,具体履行内容依据合同约定而定。
继续履行的特点包括:
继续履行仅适用于违约情况,当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判决或裁决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如赔偿损失)不同,它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救济手段。
继续履行的时间通常晚于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因为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和强制执行。
继续履行不仅是对违约行为的否定,还包含了对违约方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是相互对立的补救方法。如果当事人选择继续履行,则不能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继续履行是一种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它旨在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并强制违约方承担其违约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