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如下:
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总结:
一般执行行为:执行程序终结前。
终结执行措施: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或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
执行标的异议: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或执行程序终结前(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
建议:
及时提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尽早提出执行异议,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注意时效:对于终结执行措施和执行标的的异议,一定要注意在规定的60日内提出,避免因错过时效而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