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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上体育课跳高受伤 学校担责七成

日期:2025-05-31 12:57:00

小亮(化名)是某校的学生,在一次体育课上,小亮在体育老师的组织下进行跳高运动,将长绳绷直并逐渐抬高至近一米高度,让学生跳跃通过。小亮在此过程中未按要求动作跳跃,摔倒受伤……事发后,小亮被送医院,多处骨折,并造成十级伤残。小亮家长把学校告上法庭。

小亮家长称,当时老师没在地面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小亮在跳高时摔倒受伤。受伤后被迅速送往医院急诊,为此花费大量医疗费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针对自己的损失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某学校辩称,首先学校老师在跳绳前已经带领原告进行了充分的热身,为其进行细致的技术讲解以及示范,并且在原告试跳前已经纠正了原告错误的过绳姿势。其次,原告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对于违反老师指导动作会造成的损害应当负全部责任。事件发生后,学校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将原告送往医务室并在后续进行送医和通知家长,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校方已为原告投保了校责任险,故学校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某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当中的过错情况来确定保险公司依据校责任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诉求,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当日,体育老师李某在组织学生跳长绳期间,将长绳绷直并逐渐抬高至近一米高度,让学生跳跃通过。小亮在此过程中未按要求动作跳跃,摔倒受伤。当日,小亮到医院急诊检查,诊断为关节脱位并有骨折。次日,小亮前往沈阳住院治疗。另查,经法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评为十级伤残。再查,学校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亮发生事故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某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应当对其组织的体育活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具备相应的预判能力。学校将长绳拉直抬高让学生跳跃,超出跳长绳项目的常规活动方式,增加了安全隐患,且在小亮跳跃姿势有误时未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及正确引导,某某学校应当对小亮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小亮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6周岁,应当对体育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且其并未按老师要求动作跳跃,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认定对于小亮的损失,由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小亮自行承担30%。

关于各项损失数额,依据《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并依照《民法典》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近8万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