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水上游乐场玩耍过程中受伤,应由谁来担责?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3年6月,杨某在某度假村公司经营的文化园内游玩水上滑梯项目时,未按常规方式滑行,而是以头朝下、脚朝上的方式从滑梯滑下,导致其撞到前方游客而受伤。经医院诊断,杨某为颈部脊髓损伤、不全瘫痪。
事发后,杨某多次就治疗费用以及后续赔偿问题与某文化园及某度假村公司沟通,均未果。杨某遂将某文化园及某度假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99232.1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某文化园辩称,案涉水上滑梯项目经营数十年从未发生事故,仅此一例事件,足以说明我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伤是因其在游玩案涉水上滑梯项目时,违反常理头朝下滑行才导致受伤,且案涉水上项目有多处显著提示说明“下滑时切莫头朝下”。可见,原告受伤完全是原告的过错导致。
被告某度假村公司辩称,原告受伤时,我公司尚未接手经营案涉水上乐园。我方是从2024年6月15日起经营案涉水上乐园的,故此事与我方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主张被告某度假村公司及某文化园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某度假村公司与某文化园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及当地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在原告受伤之时,被告某度假村公司并未在此处经营,故被告某度假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杨某在某文化园内游玩水上滑梯项目时受伤,被告某文化园作为案涉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其所经营的娱乐场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设置警示标志、由工作人员维持游客游玩秩序等。被告某文化园辩称已设置提示牌,虽提供照片,但未提供照片的拍摄时间,无法证明为原告受伤时现场所设,故对其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某文化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水上滑梯设施时,应当对所处环境、前一位游客是否已经离开游乐设施及自身头朝下滑行存在的风险具有高度注意义务。而原告杨某在游玩过程中未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某文化园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对自身损害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某文化园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原告此次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为285279.89元。故某文化园应赔偿原告114111.96元,其余部分应当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园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合计114111.96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盛夏是水上游乐活动的高峰期,也是安全事故易发期。只有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筑牢安全防线,才能让水上乐园真正成为安全、舒心的避暑选择。
对经营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绝非形式。警示标识不仅要设立,更要确保其设置在醒目位置、内容清晰易懂,并被游客有效获取和认知;工作人员亦应实时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对游乐设施要做好日常检查与维护,并确保具备完备的应急救助预案和能力。
对消费者而言,娱乐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在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项目时,务必在游玩前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安全须知和现场指示,规范自身行为,合理选择参与项目;同时留意观察周围环境及前方游客动态,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来源: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编辑:赵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