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已经注册为图形商标的格纹图案
作为围巾印花进行装饰性使用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近日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涉及“真假格纹”的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格纹图案是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最具影响力和标志性的设计元素之一,其于20世纪70年代就在英国将格纹图案注册为商标,并于2000年在中国获得格纹商标的注册,第G732879号、第13790169号、第G987322号商标(以下统一简称权利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配饰商品上,其中第G732879号商标于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G732879号商标
2019年,博某公司发现绫某公司在多个网购平台上销售多款名为“经典英伦格子围巾”“欧美风”“彩色格子”的围巾商品,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格纹图案。博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绫某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另赔偿博某公司损失150万元。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绫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即使抗辩作为装饰图案使用,如果能够起到识别商标来源的作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即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环球时报客户端、新民晚报、上海普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