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贯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4月25日,西安雁塔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区委宣传部(区版权局)、企业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旁听。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相关著作权人或出版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正版纸质教辅书籍切除书脊,复印、扫描制作成电子版教辅书籍,上传至网盘,通过其经营微店对外出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0余万元,西安某知名教辅机构发现刘某某在微店销售侵权电子版书籍遂报案。2023年12月刘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该教辅机构损失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赔偿谅解、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宣判后,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
“卖的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正版书籍的电子版,我以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事实果真如此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尤其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如果制售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或商标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若擅自进行复制、发行、销售,很可能侵权甚至构成犯罪。
作者| 郭晓瑞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