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被害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对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后所作的记录。
这些证据种类在法律上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的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