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伤残的部门主要取决于伤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
现役军人、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其他特定人员,在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并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
车祸伤残鉴定通常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受害人应向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指定或推荐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应当去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其他情况的伤残鉴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如果涉及诉讼,则到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建议
军人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应联系军队相关部门进行评残。
普通公民在因交通事故或工伤导致伤残时,应先向公安机关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或民政部门。
涉及诉讼时,务必遵循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