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用手指或其他方式对儿童的生殖器官或其他敏感部位进行触摸。
用舌头对儿童的口腔或其他敏感部位进行舔舐。
用嘴巴对儿童的敏感部位进行吸吮。
对儿童的嘴唇或其他敏感部位进行亲吻。
用身体或其他方式对儿童进行搂抱,侵犯其身体接触空间。
用手指或其他方式对儿童进行手淫。
对儿童进行鸡奸行为,即以性器官对儿童进行性行为。
此外,猥亵儿童的行为并不需要以造成儿童身体伤害为前提,只要行为带有性的意义,具备能够满足他人性欲与性刺激的属性,就认为其足以构成对儿童性自主权与身心健康的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猥亵儿童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社会一般人的性观念等因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性羞耻与性厌恶,并实际造成其身心健康受损的后果,则该行为被认定为猥亵儿童。
建议家长和社会各界提高警惕,加强对儿童的保护,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猥亵儿童的行为,应立即向警方报案,以便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