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或企业申请,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将拟收回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拟订的收回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政府批准的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对于地上附着物和房屋进行征收并补偿,或者对于需要补偿的进行补偿,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收回。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可能包括行政处罚性收回、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或法定事由收回。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