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文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2. 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3.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6.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7.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9.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商标注册还需咨询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