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仔细检查委托手续是否填写完善,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是否规范领取和填写。
确认随同人员(如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
如果本次会见内容较多,应提前列出会见提纲。
律师应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材料。
不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人员使用,避免传递信件、现金或物品。
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
对会见中获得的当事人陈述进行认真研究,对提供的证据线索和案情线索进行细致分析。
及时取证或申请取证,确保掌握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或转移证据。
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特别是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信息和物品。
律师会见应在看守所指定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安全管理规定。
律师可以预约会见,并需准时到达,超过预约时间将被取消预约。
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
通过遵循以上注意事项,律师可以更有效地进行会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整个会见过程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