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许可,只要案件较为重大、复杂或可能带来重大影响,都可以举行听证。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都应当举行听证。
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可能需要通过听证来广泛征求意见。
除了上述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还可能规定其他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
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且有听证意愿,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如果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综上所述,举行听证的情形主要包括案件的重大性、复杂性、影响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意愿和行政机关的认为。通过听证,可以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