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仲裁可能会带来以下害处: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缺席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可能并不利于自身的裁定结果。
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默认放弃诉讼权利,如时效抗辩、质证权等等,并导致败诉。
缺席一方在裁决生效后需要承担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责任。
缺席仲裁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在庭审中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审不到庭,判决后再上诉,会给当事人及其他当事人制造诉累,增加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成本。
缺席裁决后,如果缺席方不履行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到庭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缺席仲裁对当事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可能导致其权益受损、承担法律责任,并增加诉累。因此,建议当事人认真对待仲裁程序,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