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迁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的户口迁移申请书或入户申请表。
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准迁证)。
原户籍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及迁移证明。
根据不同的迁移原因,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
工作调动的证明,如劳动合同、调令等。
购房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投靠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离职证明,如辞退证明、解除劳教通知书等。
其他特定情况下的证明,如收养证、离(退)休证等。
若因房屋所有权转移(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迁移,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若需迁移到边防地区,需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若有随迁直系亲属,需提供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若房产证存在共有产权人,需提供“产权人共有放弃迁入声明”。
请根据具体的迁移原因和迁入地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不同的迁移类型和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材料,建议提前向迁入地公安机关咨询以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