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保证的存在、范围与强度都从属于主债。
尽管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但保证合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单独合同,具有自己独立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以及变更和消灭的原因。这意味着保证合同和保证债务可以独立于主合同存在。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债权人享有保证债权并不以偿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也不以从债权人取得一定代价为前提。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单方面承担财产性义务或责任,而债权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因此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保证通常用于补充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但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人未被起诉或债务人的主债务未到期时,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求偿,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保证的法律框架,确保了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保证制度,保障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