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常需要以下步骤和材料:
向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提交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申请户籍迁入。
携带准迁证、户口本前往户籍地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户口。
持有迁移证件和身份证,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如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诉讼离婚:持原户口簿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
协议离婚:需有落户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然后到户籍地开具迁出证明,再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向户籍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请根据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