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能够接见的亲属范围包括:
配偶
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
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
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
孙子女(包括外孙子女)
曾祖父母(包括曾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
伯父、叔父、舅父、姑姑、姨妈、舅舅及其配偶
岳父、岳母
公公、婆婆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其他需要会见且经监狱批准的亲属
注意事项:
罪犯每月可会见亲属和监护人一次,具体会见日期由监狱安排。
亲属会见罪犯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并经监狱审查批准。
某些特殊罪犯(如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会见范围可能受限,原则上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监狱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会见范围和条件,因此建议提前向监狱咨询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