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陕西高院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西安雁塔法院杨冉法官审理的一起涉展销会监管责任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
展销会举办方监管缺失,应依法承担责任
——于某诉某展销会举办方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于某通过某公司举办的家博会,购买了案外人某家居公司的床、床垫、一桌四椅等家具一套,并签订了《家博会专用订金单》,订金单约定了送货安装日期。订金单签订后,于某向销售人员支付了订金。于某多次催促,销售人员均以货物在物流中搪塞,最终销售人员失联,所留电话均无法打通,货物也未交付。于某认为某公司作为展销会举办方未审查展销会商家信息,存在监管缺失,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订金损失及利息。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某公司作为展销会的举办者,有义务维护展销会的经营秩序,并有义务审查展销会商家的信息。经法院释法明理,于某与某公司达成调解,某公司履行了返还款项的义务。
典型意义
展销会的举办者属于营销者,需要保障展销会商家的正常经营,展销会举办方与消费者存在间接的经营联系,即消费者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对展销会举办者的信赖而与展销会商家订立合同。考虑到展销会结束后,商家往往变换经营地点,消费者直接向商家追偿存在诸多困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维护了在展销会上购买家居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回应了群众对此类消费的安全需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作者:杨冉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