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药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拥有至少一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执业药师,以及相应数量的药学技术人员和营业员。
营业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与药学相关的毕业证书,并通过药监部门的考核获得上岗证。
药店需要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城市药店的营业面积通常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药店不少于20平方米。
除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外,还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GSP认证,确保药品经营的合法性和质量管理。
药店内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申请开办药店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销售医械或保健品,还需要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开药房需要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合格的从业人员、符合要求的设施和设备以及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