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通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需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用于证明案件的发生经过和结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用于证明其是否涉及案件。
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用于证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后所作的笔录,用于证明现场情况。
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包括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这些证据种类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和应用,但它们共同构成了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具体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